行业规范 | 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标准之建筑电气
行业规范 | 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标准之建筑电气
Standard for design of special education schools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20年3月1日
以下为标准的部分内容
10.3 建筑电气
10.3.1 特殊教育学校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进行供配电、防雷接地及照明设计。
10.3.2 插座回路和功能用房的用电设施供电回路应设置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剩余动作电流不应超过30mA。
10.3.3 建筑中敷设的电线电缆应采用低烟、无卤、阻燃型。
10.3.4 照明设计除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教育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310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要房间或场所照度标准值、统一眩光限制UGR、一般显色指数Ra应符合表10.3.4的规定,其照度均匀度不应低于0.70;
2 美工教室宜设置局部照明;
3 聋校教室讲台处应加强教师面部照明,其垂直照度不应低于300lx;
4 低视生教室每桌均应设局部照明,并宜选用亮度可调灯具;
5 音乐教室、律动教室及唱游教室宜选用带防护网灯具。
注:照度标准值为维持平均照度值。
10.3.5 疏散走道及楼梯间应设置应急照明灯具和灯光疏散指示标识,地面照度不应低于5lx,灯具应采用电压等级不超过36V的电源供电。
10.3.6 盲校室内照明开关应设置在房间门开启一侧墙壁上,并应设置上下按键式开关。
10.3.7 电源插座应采用安全型插座,盲校、聋校的小学生活动场所和培智学校学生活动场所的电源插座底边距地不应低于1.80m。
10.3.8 聋校教室及走道应设置上下课指示信号屏或信号灯,上下课信号灯应采用不同颜色区分。
10.3.9 当特殊教育学校为综合类学校时,上下课铃声、广播或其他提示装置应分别设置或控制。
10.3.10 学生宿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以上内容参考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标准 JGJ 76-2019,仅供交流,依据以上内容所做的任何决策、作为或不作为,后果由行为人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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