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之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之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automatic fire alarm system
GB 50116-2013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以下为标准的部分内容 8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 8.1 一般规定 8.1.1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应由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和火灾声光警报器等组成。 8.1.2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应独立组成,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应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探测器回路;当可燃气体的报警信号需接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应由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接入。 8.1.3 石化行业涉及过程控制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可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 50493 的有关规定设置,但其报警信号应接入消防控制室。 8.1.4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报警信息和故障信息,应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或起集中控制功能的火灾报警控制器上显示,但该类信息与火灾报警信息的显示应有区别。 8.1.5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发出报警信号时,应能启动保护区域的火灾声光警报器。 8.1.6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保护区域内有联动和警报要求时,应由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或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实现。 8.1.7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设置在有防爆要求的场所时,尚应符合有关防爆要求。 8.2 可燃气体探测器的设置 8.2.1 探测气体密度小于空气密度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应设置在被保护空间的顶部,探测气体密度大于空气密度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应设置在被保护空间的下部,探测气体密度与空气密度相当时,可燃气体探测器可设置在被保护空间的中间部位或顶部。 8.2.2 可燃气体探测器宜设置在可能产生可燃气体部位附近。 8.2.3 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的保护半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 50493 的有关规定。 8.2.4 线型可燃气体探测器的保护区域长度不宜大于 60m 。 8.3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设置 8.3.1 当有消防控制室时,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可设置在保护区域附近;当无消防控制室时,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场所。 8.3.2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设置应符合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安装设置要求。 以上内容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16-2013,仅供交流,依据以上内容所做的任何决策、作为或不作为,后果由行为人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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