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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监控报警、故障报警、自检等功能

文章来源:www.gsthwxf.com作者:海湾消防公司人气:680日期:2019-06-16 16:26:52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监控报警功能

4.3.1 监控设备应设专用的报警指示灯,在有监控报警信号输入时,该指示灯应点亮。
4.3.2 监控设备应能接收来自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以下简称探测器)的监控报警信号,并在10s内发出声、光报警部位,显示报警时间,并予以保持,直至监控设备手动复位。
4.3.3 监控设备在监控报警状态下应具有控制输出,控制输出的性能应符合制造商的规定。
4.3.4 监控设备应能实时接收来自探测器测量的剩余电流值和温度值,剩余电流值和温度值应可查询;报警状态下应能显示并保持报警值,在报警值设定范围中显示误差不应大于5%。
4.3.5 报警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当再次有监控报警信号输入时,应能再启动。
4.3.6 监控设备应设专用的手动复位按钮(键),复位后,仍然存在的报警、故障灯状态信息应在20s内重新建立。
4.3.7 当监控设备接收到能指示报警部位的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火灾报警信号时,应能在10s内发出声、光报警信号,显示相应的火灾报警部位。
 
4.4 故障报警功能
 
4.4.1 当监控设备发生下述故障时,应能在100s内发出与监控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光故障信号,显示故障部位:
    a)监控设备与探测器之间的连接线断路、短路;
    b)接收到探测器发来的故障信号;
    c)发生影响监控报警功能的接地;
    d)监控设备主电源欠压(如具有备用电源)。
4.4.2 故障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再有故障信号输入时,应能再启动;故障光信号应保持至故障排除。
4.4.3 故障期间,非故障部位的功能不应受影响。
 
4.5 自检功能
4.5.1 监控设备应能对本机及所配接的探测器进行功能检查(以下简称自检),监控设备在执行自检期间,与其连接的外接设备不应动作。监控设备自检时间超过1min或其不能自动停止自检功能时,监控设备的自检不应影响非自检部位的报警功能。
4.5.2 监控设备应能手动检查其音响器件和面板上所有指示灯、显示器的工作状态。
 
4.6 信息显示与查询功能
    监控设备采用文字、数字和/或字母(符)显示时,应满足下述要求:
    a)监控设备应能显示监控报警信号的总数;
    b)当有多个监控报警信号输入时,监控设备应按时间顺序显示报警信息;在不能同时显示所有的监        控报警信息时,未显示的信息应能手动可查;
    c)监控报警信息优先于故障信息显示;
    d)在显示监控报警信息时,应能手动操作查询故障信息;
    e)信息查询时,每手动查询一次,只能查询一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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