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库疏散出口及车道数量-规范争议?处置原则!
建筑防火设计中,当有专项的国家标准时,宜从其规定,实际应用中,应根据颁布实施日期等因素综合确定。
关于汽车疏散出口的设置,《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与《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2015)存在一定的矛盾,实际应用中,应综合处置,以较高要求为准。
一、根据《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6.0.10要求,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汽车库、修车库的汽车疏散出口可设置1个:
1 Ⅳ类汽车库;
2 设置双车道汽车疏散出口的Ⅲ类地上汽车库;
3 设置双车道汽车疏散出口、停车数量小于或等于100辆且建筑面积小于4000m²的地下或半地下汽车库;
4 Ⅱ、Ⅲ、Ⅳ类修车库。
二、根据《车库建筑设计规范》4.2.6要求: 机动车库出入口和车道数量应符合表4.2.6的规定,且当车道数量大于等于5且停车当量大于3000辆时,机动车出入口数量应经过交通模拟计算确定。
表4.2.6 机动车库出入口和车道数量
三、规范争议:
从《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可知,Ⅳ类汽车库只需设置一个汽车疏散出口,没有限定车道数量,也就是说,一个单车道的疏散出口也是符合要求的,Ⅳ类汽车库包括停车数量≤50辆的汽车库。但在《车库建筑设计规范》中,停车数量25至50辆的汽车库需要不少于2个车道,存在一定矛盾。
同样,《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允许Ⅲ类地上汽车库仅设置一个双车道的汽车疏散出口,Ⅲ类地上汽车库包括停车数量为51至150辆的汽车库,但在《车库建筑设计规范》中,停车数量101至300辆的汽车库需要不少于2个机动车出入口,存在一定矛盾。等等。
四、处置措施:
《车库建筑设计规范》属于专项建筑规范,且颁布实施日期在《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之后,汽车库出入口、车道数量以及汽车疏散出口设置,应同时满足《车库建筑设计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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