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参数与标准要求-消防验收合格判定标准!
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检测验收单位应按照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验收,不得擅自调整合格评定标准。
(1)工程设计应满足技术标准要求,施工过程中如发现设计差错或与工程技术标准不符,应及时提出并提醒更正。
(2)工程施工应符合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要求,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能以设计参数优于技术标准为由,随意调整设计参数。当工程施工未按设计要求执行时,即使实际参数符合技术标准要求,也不得随意下达合格判定。
(3)当现场情况与设计参数不符时,可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第十九条规定判定是否合格,也可通过获取设计变更文件来作为验收合格依据。
分述如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二十八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一)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能以设计参数优于技术标准为由,随意调整设计参数。
在消防技术标准中,大部分规定为控制性底线要求。在工程设计中,往往采用较宽裕的设计指标,这可能是为了满足实际功能需求,也可能属于加强性保护措施。因此,在现场施工和检测验收时,不能以设计参数优于技术标准为由,随意调整设计参数。
当工程施工未按设计要求执行时,即使实际参数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也不得随意下达合格判定。
(二)工程设计应满足技术标准要求,施工过程中如发现设计文件差错或与工程建设标准不符,应及时提出并提醒更正。
工程设计应满足工程技术标准要求,错误的设计参数不能作为合格评定依据(即使设计文件已通过主管部门消防审查也不许可)。实际上,即使已经消防验收合格的项目,当发现设计或施工错误时,仍应予以纠正。
(三)通情况下,当现场情况与设计文件(图纸设计参数等)不符时,可参照以下原则确定合格评定标准:
(1)当满足《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时,可判定为合格。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有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要求的内容,其与设计图纸标示的数值误差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数值误差要求的,误差不超过5%,且不影响正常使用功能和消防安全”。当满足该条规定时,可判定为合格。
(2)获得设计许可,出具变更文件,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定时,可判定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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