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消防质量现场检测
15.1.2建筑(或场所)类别的实体检验应包括以下内容,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相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15.1.3建筑(或场所)构件火性能的实体检验应包括以下内容,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相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15.1.4建筑室外工程的实体检验应包括以下内容,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相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2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设置及平整度、硬质化情况。3消防车操作场地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和车库出人口。4建筑物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范围内,应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5厂房、、公共建筑的外墙每位设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人的窗口,救援窗口的设置位置、数量、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及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且窗口的玻璃应易于破碎,并应设置可在室外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7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天然水源,其消防车道的设置。15.1.5检验内容并符合设计要求及相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2消防控制室内设备布置;与建筑其他弱电系统合用的消防站控制室内,消防设备应集中设置,并应与其他设备间有明显间隔。15.1.6消防水泵房的实体检验应包括下内容,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相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15.1.7特殊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儿童活动场所、锅炉房、手术室、厨房等)关键部位(变压器室、配电室、柴油发电机房、空调机房、集中瓶装液化石油气间、防烟排烟机房等)的实体检验应包括以下内容,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相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15.1.8工业建筑中火灾危险性部位、中间仓库,以及总控制室、员工宿舍、办公室、休息室等场所的实体检验应包括以下内容,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相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15.1.9防火分区、防火分隔、防烟分区实体检验应包括以下内容,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相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2相邻防火分区之间楼板、防火墙、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的设置。3同一防火分区内,防火分隔墙体、疏散门或防火门的设置。4同一防火分区内,防烟分区的划分以及相邻防烟分区之间隔墙、挡烟垂壁等防烟分隔设施的设置。6中庭及其他上下连通开口部位的防火分隔,挡烟垂壁等的设置。7 各类洞口、缝隙、管井等的防火封堵,幕墙的防火封堵,各类管道穿墙位置的防火封堵。8防火隔间、避难走道的设置位置、面积、防火分隔、防烟措施。15.1.10爆炸危险场(部位)实体检验应包括以下内容。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相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15.1.11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疏散走道的实体检验应包括以下内容,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相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1敞开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前室设置,安全出口、疏散门、梯段可供净宽;地下室、半地下室与地上层共用楼梯的防火分隔。15.1.12避难层(间)、直升机停机坪等的体检验应包括以下内容,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相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1避难层(间)的设置位置、面积、防火分隔、防烟措施。2楼梯间通向避难层的形式、避难层楼层显示、疏散指示和安全出口标志的设置。3避难层(间)消防专线电话、消火栓、消防卷盘、消防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的设置。15.1.13建筑(或场所)室内装饰装修的实体检验应包括以下内容,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相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15.1.14建筑外墙装饰的实体检验应包括以下内容,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相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15.1.15气体灭火系统防护区的实体检验应包括以下内容,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相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1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位置、用途、划分、几何尺寸、开口、通风、环境温度、可燃物的种类、防护区围护结构的耐压、耐火极限及门、窗可自行关闭装置。4 储存间的位置、通道、耐火等级、应急照明装置、火灾报警控制装置及地下储存装置间机械排风装置等。15.1.1635kV空电力线与单罐容积大200m³或总容积大于1000m³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最近水平距离,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相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架空电力线与甲、乙类厂房(仓库),可燃材料堆垛,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的最近水平距离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相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15.1.17消防电梯(包括前室)的实体检验应包括以下内容。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相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3消防电梯或其前室的防烟措施、前室内的消防设施设置(含前室的防火门)。15.1.18对于特殊消防设计经验收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的建筑工程,应对经专家评审的技术内容的消防施工质量进行重点检查,并应达到专家评审意见的要求。15.2.1建筑工程防烟排烟系统子分部工程安装调试完成后,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或从业条件的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单位对防烟排烟系统的工作效果进行现场检测,并出具相应的检测报告。防烟排烟系统工作效果检测应符合表15.2.1的规定。
15.2.2单位工程消防查验时,建设单位应对该工程的《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性能和系统功能联调联试检测报告》进行核查,并对建筑工程消防设施的联调联试功能进行现场抽查。15.2.3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性能和系统功能联调联试检测的具体项目、技术要求、检测数量和检测方法,应符合现行广东省标准《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DBJ/T15-110的规定(不包含有关组件设备的设置、选型和安装质量的检测项目)。152.4 《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性能和系统功能联调联试检测报告》中的结果描述,必须句含检测对象的位置(或编号)、数量、检测结果、结果判定等信息,满足可溯源的要求,必要时还应附上现场照片、图纸等佐证材料。摘自广东省地方标准《建筑工程消防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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