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湾消防报警系统联动设备
根据GB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形式有区域报警系统、集中报警系统、控制中心报警系统3种形式: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形式-区域报警系统
a.区域报警系统适用于仅需要报警,不需要联动自动消防设备的保护对象。区域报警系统不具有消防联动功能,但系统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或指示楼层的区域显示器,也可以根据需要不设消防控制室。若有消防控制室,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若没有消防控制室,则应设置在平时有专人值班的房间或场所内。区域报警系统应具有将相关运行状态信息传输到城市消防远程监控中心的功能。常用于整个建筑不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柴油发电机房、歌舞娱乐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等局部功能用房又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的多层建筑。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形式-集中报警系统
b.集中报警系统适用于需要报警且具有联动要求的保护对象;系统设置一台具有集中控制功能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一台图形显示装置和一个消防控制室,常用于住宅建筑和报警联动点不大于3200点的中小型公共建筑。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形式-控制中心报警系统
c.控制中心报警系统是指有两个及以上集中报警系统或设置两个及以上消防控制室的报警系统,另外由于分期建设或对原有建筑的改建、扩建等而采用了不同企业的产品或同一企业不同系列的产品,或由于系统容量限制而设置了多个起集中作用的火灾报警控制器等也应选择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对于设有多个消防控制室的保护对象,应确定一个主消防控制室,对其他消防控制室进行管理。根据建筑的实际使用情况界定消防控制室的级别。主消防控制室内应能集中显示保护对象内所有的火灾报警部位信号和联动控制状态信号,并能显示设置在各分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设备的状态信息。
为了便于消防控制室之间的信息沟通和信息共享,各分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设备之间可以互相传输、显示状态信息;同时为了防止各个消防控制室的消防设备之间的指令冲突,分消防控制室的消防设备之间不应互相控制。一般情况下,整个系统中共同使用的消防水泵等重要的消防设备可根据消防安全的管理需求及实际情况,由更别的消防控制室统一控制。控制中心报警系统一般适用于建筑群或城市综合体等报警联动点大于3200点的大型建筑物。
随着建筑技术的进步,建筑功能越来越复杂,当一座建筑部分楼层为酒店,部分楼层为其他功能用房时,酒店往往要求设置独立的消防控制室和消防水泵房,不与其他功能用房共用,因此其他功能用房也要设置消防控制室和消防水泵房,于是一座建筑就有两个消防控制室和两个消防水泵房各自负责相应的部分。由此可见这两个消防控制室是相对独立的,无法确定一个为主消防控制室,另一个为分消防控制室,但两个消防控制室之间应具有信息沟通和信息共享、可以互相传输、显示状态信息等。一旦发生火警应急广播和声光警报器对整个大楼应同步播放,有序地组织人员疏散,同时强制接通整个大楼的应急照明,启动楼梯间的加压送风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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