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消防性能设计评价应用管理暂行规定
建设项目消防性能设计评价应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项目消防性能设计评价应用程序,保障建设项目消防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消防性能设计评价(以下简称“性能设计评价”)是指按照建设项目使用功能和消防安全要求使用http。综合分析建设项目消防设计的设计参数、方案或建设项目消防设计方案,完成相关技术文件的工作流程。
第三条从事性能设计评价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性能设计评价,公安消防机关对性能设计评价应用进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项目,可以采用性能设计评价方法:
(a)目前超出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适用范围
(2)根据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防火分离、排烟、安全疏散、建筑零部件耐火等设计,难以满足工程项目的特殊使用功能。
第五条在下列情况下,不得使用性能设计评价方法:
(一)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被严格禁止。
(二)目前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已经明确规定,工程项目没有特殊的使用功能。
第六条拟进行性能化设计评价的工程项目,在进行性能化设计评价前,应通知工程项目管辖地公安消防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项目的基本情况;
(b)执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时出现的问题要求进行性能设计评估的范围和必要性。
(三)其他相关文件材料。
第七条工程项目管辖地公安消防单位应当自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经过初审,如果不同意性能化设计评价,请通知申报机关。就初审动议书面提交省级公安消防机关。省级公安消防机关应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答复是否同意性能化设计评价。
第八条从事性能设计评价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独立法人资格、固定办公地点、注册资金不足100万;
(2)法定代理人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级技术职称。
(三)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不到8人,其中性能设计评估专业技术人员不到4人,建筑防火、消防供水、排烟、消防电气
(4)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经验不到5年。
(5)专业技术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从事性能设计评价的单位招聘。
(6)具备满足性能设计评估需求的计算软件和计算设备。
(七)不从事影响性能化设计评价公正性的工作。
第九条工程项目管辖地公安消防机关收到省级公安消防机关同意性能化设计评价的答复后,应当通知建设机关委托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的性能化设计评价单位。
第十条工程项目采用性能设计评价方法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性能设计评价单位和公安消防机构应根据相关消防技术标准,结合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共同研究确定。设置火灾场景、选择分析工具、采用分析计算方法等技术内容必须符合相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十一条性能设计评价文件应当包括:
(一)项目的基本情况;
(b)执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时出现的问题要求进行性能设计评估的范围和必要性。
(c)消防安全目标和性能标准;
(4)设置火灾场景,包括火灾场景设计原因、场景描述和火灾荷载、人员状态、设计火灾等。
(5)分析所用分析方法和工具的适用性;
(六)对各火灾情景的评价和分析;
(7)分析结果与性能标准的比较;
(8)优化的消防设计
(9)消防与设计方案相对应的限制;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十)相关技术文献;
(十一)性能设计评价文件主要完成工作人员、审计人员和审批人的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
第十二条性质重要的工程项目的性能设计评价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性能设计评价单位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性能化设计评价工作完成后,工程项目管辖地公安消防机关应当告知建设单位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性能设计评价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b)项目消防设计文件;
(三)性能设计评价文件;
(四)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四条工程项目管辖地公安消防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就不同意初审一事写信通知举报机关。就初审动议书面提交省级公安消防机关。
第十五条省级公安消防机关应当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组织专家论证。
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省级公安消防机构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第十六条 参加专家论证会的人员应当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性能化设计评估单位、公安消防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人员,以及相关专业的专家。
第十七条 专家论证会应当成立专家组,专家组人数不应少于7人,且为奇数。专家组设组长、副组长各1名。专家组成员中不同专业的专家比例应当均衡,且至少应有2名从事性能化设计评估工作的专家,公安消防机构人员的数量不应超过总数的三分之一。
参加论证的专家不应与论证项目有利害关系,所从事工作或所学专业应当与论证的内容相接近,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熟悉相关消防技术标准,有较高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第十八条 专家论证会由专家组组长主持,并按下列工作程序进行:
(一)介绍工程项目基本情况;
(二)介绍工程项目消防设计方案;
(三)介绍性能化设计评估文件;
(四)专家组对性能化设计评估文件是否科学、合理,消防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国家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确定的消防安全原则进行充分论证,形成专家组论证结论意见,由组长、副组长签字,并附专家组全体成员签名名单及专家个人书面意见。
第十九条 当专家组认为设计方案存在需进一步研究解决的关键问题或专家意见存在较大分歧时,应作进一步研究,修改完善后,由省级公安消防机构再次组织专家论证。
第二十条 专家论证会组织单位应将专家组论证意见形成专家论证会议纪要,并印发有关单位。
第二十一条 专家论证会议纪要应作为消防设计审核、验收、监督检查的依据。专家论证会议纪要及相关材料应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公安部消防局适时组织对备案的性能化设计评估项目进行抽查。对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按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二〇〇九年二月五日起施行。各地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以上内容参考自公安部消防局2009年2月5日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应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仅供交流,依据以上内容所做的任何决策、作为或不作为,后果由行为人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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