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建筑的消防设计应该遵循哪些要求?
文章来源:www.gsthwxf.com作者:海湾消防公司人气:746日期:2019-06-05 06:30:10
物流建筑是对进行物品收发、储存、装卸、搬运、分拣、物流加工等物流活动的建筑的统称,现代的物流建筑因其流程和运作的特点,其消防安全设计变得尤为重要。
一般要求
1、物流建筑的消防设计除应符合以下要求外,尚应按下列要求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1)作业型物流建筑应执行有关厂房的规定;
(2)存储型物流建筑应执行有关仓库的规定;
(3)综合型物流建筑的作业区、存储区应分别执行有关厂房和仓库的规定。
2、物流建筑的办公、生活服务等配套建筑的消防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有关办公、生活服务用房等的规定执行。
构件的耐火等级
1、一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物流建筑当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保护时,其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对于布置自动分拣系统设备等有特殊要求的区域,可通过消防性能化设计确定屋顶承重构件的保护措施。
2、用于物流作业或货物存储的平台,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耐火等级、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
1、除高层物流建筑外,用于物品自动分拣的作业型物流建筑内,布置密集自动分拣系统设备的区域的最大允许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可按下表1执行。
表1 布置密集自动分拣系统设备的区域的最大允许防火分区建筑面积
注:当建筑设自动灭火系统时,最大允许防火分区面积可以按本表增加1.0倍。
2、当多座多层或高层物流建筑由楼层货物运输通道连通时,其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座物流建筑的占地面积、防火分区面积及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2)每座建筑及楼层货物运输通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通道的顶棚材料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其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h;
(3)汽车通道两侧进行装卸作业时,通道的最小净宽不应小于30m;楼层货物运输通道仅作为车辆通行时,多层物流建筑之间不应小于10m,高层物流建筑之间不应小于13m;
(4)每个防火分区应设2个安全出口,当在楼层货物运输通道上设置直通首层的疏散楼梯时,人员可以疏散到楼层货物运输通道;当通道两侧布置物流建筑时,通道上的任一点至直通首层的疏散楼梯的距离不应大于60m;
(5)顶层的楼层货物运输通道向室外敞开面积不应小于该层通道面积的20%;其他楼层自然排烟面积不应小于该层通道面积的6%;当通道高度大于6m时,通道内与自然排烟口距离大于40m的区域,应设机械排烟设施;
(6)楼层货物运输通道内应设置消火栓和自动灭火设施;
(7)楼层货物运输通道应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识。
3、对于多层或高层综合型物流建筑,当存储区、作业区分层布置或在同一楼层内混合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层应根据作业性质分别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关于多层或高层厂房(仓库)的规定;
(2)作业型楼层与存储型楼层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h、高度不小于1.2m的不燃烧体窗槛墙,或沿外墙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h、宽度不小于1.5m的防火挑檐。
4、当作业型物流建筑和综合型物流建筑的作业区内布置存储区时,存储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间仓库的规定,但当存储区面积符合下列规定时,储存区与作业区之间可不采用墙分隔,但应设置宽度不小于8m的室内防火隔离带,防火隔离带内不应布置影响人员疏散和导致火灾蔓延的物品和设施:
(1)丙类物品存储区面积不大于1500㎡;
(2)丁类、戊类物品存储区面积不大于3000㎡。
5、储存除可燃液体、棉、麻、丝、毛及其他纺织品、泡沫塑料等物品外的一级耐火等级单层丙类存储型物流建筑,当其占地面积超过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对仓库的占地面积规定时,建筑内可采用防火通道分隔,使每个存储区的占地面积不大于24000㎡,消防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宜大于220m;
(2)通道宽度不应小于6m;
(3)通道两侧的分隔墙应为防火墙,且宜高出屋面0.5m,或通道处采用独立的屋面结构体系;防火墙上不宜开设门洞;当开设门洞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门;
(4)通道两端应直通室外,通道内不得堆放物品;
(5)通道内应设排烟设施,当采用自然排烟时,排烟面积不应小于通道地面面积的2%;
(6)通道内应设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以及应急照明设施。
6、用于物流作业及货物存储的平台、建筑夹层应计入防火分区面积。当建筑夹层面积小于多、高层厂房或仓库防火分区面积的30%时,可不计入建筑层数;当超过多、高层厂房或仓库防火分区面积的30%时,应在单层与多、高层之间划分不同的防火分区,且仓库的占地面积不应超过一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
7、利用地形高差建设的物流建筑,当不同楼层能够到达不同高程地坪,且满足下列条件时,可按不同高程地坪分别计算建筑层数:
(1)不同高程地坪上应沿建筑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为高层建筑时,应沿长边设灭火救援场地;
(2)位于分层计算的上下层之间窗槛墙高度不小于1.2m,或沿外墙设置宽度不小于1.5m的防火挑檐;
(3)有直通不同高程地坪的安全出口。
8、当物流建筑之间设货物运输连廊时,连廊的一端应采取防止火灾在相邻建筑间蔓延的分隔措施。
9、对于只有一个巷道的高货架存储区,当面积超过一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其防火分区之间可不设防火墙:
(1)出入库设备需要在整个巷道范围内作业;
(2)货架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3)各防火分区的货架独立,相邻的货架区的间距不小于10m。
10、存放可燃物品的货棚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对可燃材料堆场的储量的规定,确定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
11、为物流建筑服务的办公建筑与丙类物流建筑贴邻建造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不燃烧体墙与物流建筑分隔,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当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12、办公楼与丙类作业型物流建筑合建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丙类作业型物流建筑与办公楼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楼板分隔,丙类物流建筑与办公楼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办公楼与物流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墙体高度不应小于1.2m或设置挑出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
13、在丙类物流建筑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隔墙上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当办公室、休息室面积大于200㎡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
安全疏散
1、物流建筑的安全疏散应按其使用功能分别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有关厂房和仓库疏散的规定。当丙2类作业型物流建筑层高超过6m,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任一点至安全出口的最大疏散距离不应超过规定值的1.25倍。分拣、输送设备的布置应满足人员疏散通行要求。
2、对于一级、二级耐火等级的作业型物流建筑,当受到用地和工艺布置限制,疏散距离难以满足规定时,可采用疏散通道进行疏散。疏散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设置在楼地面或建筑上部空间;当设在建筑上部时,应采取封闭形式,其承重构件和围护材料应为不燃材料,且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h;
(2)由建筑内任一点至疏散通道的入口水平距离不应大于25m,由疏散通道任一点至安全出口的水平距离不超过本规范第15.4.1条的规定;
(3)疏散通道内应设自动喷水灭火设施。
3、物流建筑的疏散门应为平开门,不应采用提升门、卷帘门、推拉门。
灭火救援
1、建筑面积大于1500㎡且高度大于24m的单层高架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并应有周边长度的1/4作为消防救援面,消防救援面应设消防救援窗口以及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该范围内不应布置进深大于4m的裙房,并应设置消防救援场地。消防救援窗口处宜设救援平台,救援窗口之间的竖向距离不宜大于5m。消防救援窗口的设置、救援平台的尺寸及水平间距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及本规范第15.5.3条的规定。
2、物流建筑的外墙上应设置灭火救援窗口或室外楼梯,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3、除存储型冷链物流建筑外,大型、超大型丙类存储型物流建筑的二层及以上各层应沿建筑长边设置灭火救援平台,平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3m和1.5m,平台之间的水平间距不应大于40m,平台宜与室内楼面连通,并应设置消防救援窗口或乙级防火门。
4、对于车辆进入物流建筑各楼层作业的运输车辆引道,其宽度、坡度、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通行的要求。
消防给水
1、当存储型物流建筑净空高度超过设置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的控制高度时,宜采用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
2、物流建筑的一个防火分区内有2个及2个以上不同危险等级区域时,较高危险等级区域建筑顶部的喷淋保护应向外延伸4.6m。
3、物流建筑的存储区采用快速响应早期抑制喷头保护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快速响应早期抑制喷头应采用湿式系统;
(2)在障碍物上或下安装快速响应早期抑制喷头时,水力计算包含的喷头总数不宜超过14只。
4、储存或装卸可燃物品的货棚棚顶下应安装喷头;宽度超过1.2m的室外挑檐下,当堆放货物时应设置喷头;当仅供货物装卸等作业使用时可不设置喷头。喷头宜选用快速响应喷头。屋顶下设置的喷头应避开屋顶排烟窗。
5、大型及以下规模等级的物流建筑群可共用一套消防泵房、消防水池等设施,且消防系统应按最不利点设计。
6、物流建筑内设置的室内消火栓箱内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
7、危险品库的消防措施,应根据储存危险品的种类及存放形式确定。
排烟
1、下列物流建筑和场所应设置排烟设施:
(1)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丙类作业区,建筑面积大于300㎡的丙类作业区的地上房间;
(2)占地面积大于1000㎡的丙类存储型物流建筑;
(3)建筑面积大于5000㎡的丁类作业型物流建筑。
2、物流建筑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当用自然排烟时,可开启外窗的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自动开启方式时,作业区、存储区的排烟面积应分别不小于排烟区建筑面积的2%、4%;
(2)采用手动开启方式时,作业区、存储区的排烟面积应分别不小于排烟区建筑面积的3%、6%;
(3)仓库采用设置在顶部的易熔采光带(窗)进行自然排烟时,采光带(窗)应采用可熔材料制作,采光带(窗)的面积应达到本条第1款规定的可开启外窗面积的2.5倍。
3、当物流建筑室内净高度超过6m时,建筑室内净高度每增加1m,排烟面积可减少5%,但不应小于排烟区建筑面积的1%,且存储区的排烟面积不应小于存储区建筑面积的1.5%。
4、当采用高侧窗自然排烟时,应采用下悬外开的开启方式,且应沿建筑物的两条对边均匀设置。当存储型物流建筑采用固定采光带时,应在屋面均匀设置,且每400㎡的建筑面积应设置一组。
5、当物流建筑净高大于6m时,可不划分防烟分区,且排烟口距最远点的水平距离可不大于40m。
6、每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面积不大于500㎡的物流建筑房间,其排烟量可按60m³/(h·㎡)计算,或设置不小于室内面积2%的排烟窗;
(2)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且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的物流建筑房间,其排烟量可按6次/h换气计算且不应小于30000m³/h,或设置不小于室内面积2%的排烟窗。
7、当物流建筑室内净高大于12m,采用自然排烟时,宜设置自动排烟窗。自动排烟窗应设现场开启装置。
8、消防排烟补风宜采用外墙大门和进风百叶窗自然进风方式,自动控制的大门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当自然进风无法保证时,应采取机械补风。机械补风量不宜小于排烟量的50%。
9、防烟分区可采用挡烟垂壁分隔,其高度应由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500mm。活动挡烟垂壁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
火灾探测与报警
1、下列物流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规定:
(1)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的丙类存储型建筑;
(2)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丙类作业型建筑;
(3)存储贵重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
(4)物流建筑内的搬运车辆充电间(区)。
2、搬运车辆充电间(区)应设置氢气探测器。
3、物流建筑高度大于12m的室内空间、低温场所及需要进行火灾早期探测的场所,宜设置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在货架内部的垂直方向上,每隔12m应至少设一层采样管网。
※ 以上内容参考自国家标准物流建筑设计规范 GB51157-2016。
以上内容是智淼君安(江苏)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所创,剽窃一律删除。http://www.gsthwxf.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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