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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人死亡!事故调查报告公布,公安、消防等31名公职人员被问责

文章来源:www.gsthwxf.com作者:海湾消防公司人气:1552日期:2021-12-22 10:31:56

18人死亡!事故调查报告公布,公安、消防等31名公职人员被问责

2021年6月25日,河南省柘城县远襄镇北街村739号(村民陈林自建房)柘城县震兴国际搏击俱乐部(震兴武馆)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造成18人死亡、1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153.7万元。

经调查认定,河南省柘城县“6·25”火灾是一起因使用蚊香不慎引发的重大火灾事故。
起火原因


综合分析现场勘验、调查询问、监控视频和调查实验情况认定:起火部位位于震兴武馆临街门面房一层余素芝住室阁楼下层房间北部;起火原因系余素芝使用蚊香不慎引燃纸箱、衣物等可燃物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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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蔓延扩大的主要原因

1、建筑内未形成有效的防火分隔:起火房间(余素芝住室)与训练室之间的隔墙采用易燃的聚苯乙烯夹芯彩钢板,二层部分隔墙为钢龙骨双面石膏板墙,隔墙耐火等级低,一、二层之间的楼梯为敞开式楼梯,起不到有效的防火防烟分隔作用。
2、起火房间火灾荷载较大:起火房间使用夹芯彩钢板作为隔墙,放有家具、床上用品、衣物和大量杂物,着火后产生大量高温有毒烟气。高温有毒烟气经敞开式楼梯快速蔓延至二层学员集体宿舍,导致火势扩大。
3、火情发现晚:6月25日1时58分,余素芝住室东侧卷帘门上部缝隙已经有烟气向外飘出。3时4分,余素芝才发现着火。
4、初期处置不力:余素芝发现火情后,没有立即进行扑救,打开房门后,新鲜空气涌入,火势迅速扩大。周围群众使用盆、桶泼水和灭火器灭火,收效甚微。


造成人员伤亡的主要原因


1、着火物产生大量高温有毒烟气:夹芯彩钢板和床上用品、衣物等着火物,燃烧后产生大量高温有毒烟气,造成人员因一氧化碳中毒、呼吸道热灼伤、创伤性休克伤亡。
2、违规集中住宿学员:震兴武馆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情况下,在临街门面房二层设置学员集体宿舍。
3、逃生通道不符合要求:震兴武馆一、二层之间仅有一部敞开式楼梯,火灾发生后,楼梯间迅速充满高温有毒烟气,二层住宿的学员难以通过楼梯逃生。二层西侧学员集体宿舍4个外窗均安装有防盗网,学员无法通过西侧外窗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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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职责


一、公安、消防监管职责
震兴武馆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属于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范围。
《河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公安派出所对除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监督检查范围外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其他单位和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村(居)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河南省农村消防工作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第五条:县(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农村消防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由当地公安派出所负责实施,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业务指导。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三十条:公安派出所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记录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的情况。
《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加强新时代公安派出所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公通〔2020〕1号)规定: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负责对全县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进行统筹、协调和管理,具体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上传下达、通报讲评和督导落实等工作。
《河南省消防救援总队、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加强改革过渡期间消防监督执法的通知》(豫公通〔2019〕180号)规定:市、县两级消防救援机构要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为基础,切实强化对一、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四条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定期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
二、乡镇消防安全职责
《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97号)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乡镇消防队》(GB/T 35547-2017):按照标准建设乡镇专职消防队。


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的人员
1、陈林,男,震兴武馆经营人,涉嫌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于2021年6月25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已移送检察机关。
2、安艳玲,女,系震兴武馆经营人陈林妻子,柘城县惠济乡尚寨中心小学教师,因涉嫌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于2021年6月25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已移送检察机关。
3、余素芝,女,系震兴武馆经营人陈林母亲,涉嫌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于2021年6月25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已移送检察机关。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人员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建议对以下人员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和诫勉谈话、责令检讨。其中厅级干部2人、处级干部7人、科级及以下公职人员22人。
4、邓云武,男,中共党员,远襄镇中心学校成职教专干。受指派对震兴武馆检查时,未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开展校外培训机构监督管理时,未如实上报震兴武馆等非法校外培训机构。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其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
5、陈忠伟,男,中共党员,远襄镇中心学校校长。对校外培训机构监督管理不力,未限制震兴武馆面向中小学生招收学员,未如实向县教育体育局上报震兴武馆等非法校外培训机构情况,导致县教育体育局未能对震兴武馆等非法校外培训机构采取取缔等措施。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其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
6、白建军,男,中共党员,柘城县教体局成职教股股长,负责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工作。对全县校外培训机构日常监管工作组织不力,未认真核查远襄镇中心学校上报的非法校外培训机构情况的真实性,导致未能对震兴武馆等非法校外培训机构采取取缔等措施。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7、刘伟,男,中共党员,柘城县教体局副局长,分管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工作。未认真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开展全县校外培训机构监管不力,辖区非法校外培训活动长期存在。未认真督促核查远襄镇中心学校上报的非法校外培训机构情况的真实性,导致未能对震兴武馆等非法校外培训机构采取取缔等措施。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8、王培选,男,中共党员,柘城县教体局党委书记、局长。未认真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领导全县校外培训机构监管不力,辖区非法校外培训活动长期存在,对震兴武馆等机构从事非法培训活动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9、林允芳,男,中共党员,商丘市教体局副局长,分管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工作。未认真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对校外培训机构安全监管工作督导组织不力,辖区非法校外培训活动长期存在。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10、韩涛,男,中共党员,商丘市教体局党组书记、局长。未认真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对全市校外培训机构排查整治工作重视不够、督促不力,辖区非法校外培训活动长期存在。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诫勉谈话。
11、付德龙,男,共青团员,柘城县公安局远襄派出所民警,负责北街村辖区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未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未发现并纠正震兴武馆使用彩钢板、安装防盗网等严重安全隐患。事故发生后,涉嫌伪造检查记录,于2021年6月27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已移送检察机关。建议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因其是团员,建议将其团籍问题移交共青团组织进行处理。
12、柳天义,男,中共党员,远襄派出所所长。未认真安排部署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对震兴武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情况失察失管。默认民警付德龙伪造检查记录。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其开除党籍、政务撤职处分。
13、陈建伟,男,中共党员,柘城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对派出所消防工作指导不力,对远襄派出所未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情况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14、陈德伟,男,中共党员,柘城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未组织公安机关与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建立派出所消防工作联席会商机制和派驻指导机制,未认真督促指导分管的治安大队对远襄派出所消防工作开展检查指导。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15、张辉,男,中共党员,柘城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对派出所消防工作领导不力,未认真督促公安机关与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建立派出所消防工作联席会商机制和派驻指导机制,对治安大队指导派出所消防工作不到位的情况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16、赵友刚,男,中共党员,商丘市公安局副局长。对分管的派出所消防工作领导不力,未认真督促全市公安机关与消防救援机构建立派出所消防工作联席会商机制和派驻指导机制,对联系的柘城县公安局消防工作检查指导不力。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17、詹合义,男,中共党员,柘城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组织大队开展防火工作不力,未明确大队人员岗位及职责,未与当地公安机关建立派出所消防工作联席会商机制和派驻指导机制,未明确专人负责联系指导派出所消防工作,组织开展派出所民警消防业务培训不到位。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政务记大过处分。
18、常铁枪,男,中共党员,柘城县消防救援大队政治教导员。未明确大队人员岗位及职责,对大队指导派出所消防工作不到位的情况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19、胡敬华,男,中共党员,商丘市消防救援支队副支队长,分管防火工作。未认真组织全市消防救援机构与公安机关建立派出所消防工作联席会商机制和派驻指导机制,组织下级消防救援机构对派出所消防工作指导、民警业务培训不到位。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20、邵光,男,中共党员,商丘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对派出所消防工作重视不够,未认真督促全市消防救援机构与公安机关建立派出所消防工作联席会商机制和派驻指导机制,对下级消防救援机构开展派出所消防工作指导、民警业务培训不到位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诫勉谈话。
21、刘红权,男,中共党员,柘城县牛城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原柘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牛城工商所所长)。对震兴武馆长期无照经营行为未进行查处,为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不规范,对其不再具备注册登记条件的情况未进行监督检查。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22、王道阅,男,中共党员,柘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股股长。对牛城市场监督管理所(原牛城工商所)指导监督不到位,对其未依法查处震兴武馆无照经营行为、办理震兴武馆注册登记手续不规范、监督检查不到位等情况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23、刘黎光,男,中共党员,柘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分管注册登记工作。未认真督促指导牛城市场监督管理所(原牛城工商所)查处无照无证经营行为,规范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工作不力。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24、张丛林,男,中共党员,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科主任科员。2011年至2017年任商丘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科科长,负责组织指导全市市场主体注册登记和查处无照经营行为。违规降低注册登记条件,取消对居民住宅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需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要求,致使柘城县牛城市场监督管理所违规办理震兴武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25、陈绍忠,男,中共党员,远襄镇北街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未认真对震兴武馆开展检查巡查,对震兴武馆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未向远襄镇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其留党察看一年、依法罢免其村委会主任职务。
26、梁克勤,女,中共党员,远襄镇副镇长。2016年至2021年5月分管远襄镇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未认真推动组建本级消防安全组织和按照标准建设乡镇专职消防队,督促指导北街村村民委员会开展消防工作不到位。本人检查发现震兴武馆存在无办学许可证、设置防盗窗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采取措施督促改正。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27、袁济见,男,中共党员,2020年4月至2021年6月任远襄镇党委副书记、镇长。领导远襄镇消防工作不力,未按规定组建消防安全组织,未按标准建设乡镇专职消防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不到位。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火灾发生后已被免职,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28、张军,男,中共党员,2018年9月至2021年5月任远襄镇党委书记。未认真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领导远襄镇组建消防安全组织和按标准建设乡镇专职消防队不力,对远襄镇未认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的情况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29、解耀,男,中共党员,2021年5月至2021年6月任远襄镇党委书记。领导消防工作不到位,对远襄镇未认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的情况失察。对以上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火灾发生后已被免职,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30、付正,男,中共党员,柘城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分管公安、联系消防工作。督促指导消防工作不力,对有关部门及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的情况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政务记大过处分。
31、路标,男,中共党员,2019年12月至2021年6月任柘城县委副书记、县长。领导消防工作不力,督促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对县政府领导任务分工未及时明确。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火灾发生后已被免职,建议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32、梁辉,男,中共党员,2014年3月至2021年6月任柘城县委书记。未认真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领导消防工作不力,督促乡镇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火灾发生后已被免职,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33、李建仓,男,中共党员,商丘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长,分管公安、联系消防工作。推动有关部门和基层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不到位,领导派出所消防工作不力,未认真督促全市公安机关和消防救援机构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诫勉谈话。
34、岳爱云,女,民建商丘市委主委,商丘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分管教育体育工作。未认真贯彻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指导督促教育体育部门开展校外培训机构监管工作不力。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责令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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