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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GDS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的规范要求

文章来源:www.gsthwxf.com作者:海湾消防公司人气:13日期:2025-01-08 09:57:40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气体检测报警系统(英文缩写GDS),用于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泄漏的检测及报警或联锁的系统,由气体探测器、现场警报器、报警控制单元等组成的系统。

可燃气体探测器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GDS气体检测报警系统规范要求

1、在使用或产生有毒气体、甲类可燃气体或甲类、乙A类可燃液体的重大危险源生产单元、储存单元内,应按区域控制和重点控制相结合的原则,设置GDS。

2、具有可燃气体释放源,释放时空气中可燃气体易于积聚且浓度有可能达到报警设定值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具有有毒气体释放源,释放时空气中有毒气体易于积聚且浓度有可能达到报警设定值并有人员活动的场所,应设置有毒气体探测器,有毒气体探测判定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既属于可燃气体又属于有毒气体的单组分气体释放源存在的场所,应设置有毒气体探测器。

3、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同时存在的混合释放源场所,释放时当空气中可燃气体浓度可能达到报警设定值,而有毒气体不能达到报警设定值时,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释放时当空气中有毒气体可能达到报警设定值,而可燃气体浓度不能达到报警设定值时,应设置有毒气体探测器;释放时当空气中的可燃气体浓度和有毒气体浓度可能同时达到报警设定值时,应同时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和有毒气体探测器。

4、下列满足第2点要求的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释放源周围应布置检测点:

  a) 气体压缩机和液体泵的动密封;

  b) 手动液体采样口和气体采样口;

  c) 手动切水口;

  d) 储罐区、装车和卸车区域物料进出连接法兰或阀门组;

  e) 其他经评估需要检测气体泄露的场所。

5、以下重点场所可燃和/(或)有毒气体探测器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液化烃、甲B或乙A类液体等产生可燃气体的液体储罐的防火堤内;当防火堤内隔堤的高度超过气体探测器的安装高度时,隔堤分隔的区域内应设气体探测器。

  b) 对于液化烃、甲B或乙A类液体的装车和卸车设施,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铁路装车和卸车站台的地面上,每个车位应设1台探测器,且探测器与装车和卸车车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0 m;

    2)汽车装车和卸车鹤位与探测器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0 m。

  c) 液化烃灌装站的探测器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封闭或半敞开的灌瓶间,灌装口与探测器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7.5 m;

    2)敞开式储瓶库房沿四周每隔15 m~20 m应设一台探测器;当四周边长总和小于15 m时,应设一台探测器;

    3)缓冲罐排水口或阀组与探测器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7.5 m。

  d) 封闭或半敞开的氢气灌瓶间,应在灌装口上方的室内最高点易于滞留气体处设探测器。

  e) 明火加热炉与可燃气体释放源之间应设可燃气体探测器。

  f) 设在爆炸危险区域2区内的在线分析小屋,应设可燃和/(或)有毒气体探测器,同时应设置氧气探测器。

  g) 控制室、现场机柜室的空调新风引风口等可燃和(或)有毒气体有可能进入建筑物的地方,应设可燃和/(或)有毒气体探测器。

  h) 有人进入巡检操作且可能积聚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的工艺阀井、管沟等场所,应设可燃和/和(或)有毒气体探测器。

  i) 释放源处于露天或散开式厂房布置的设备区域内,可燃气体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0m;有毒气体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4m。

  j) 释放源处于封闭式厂房或局部通风不良的半做开厂房内时,可燃气体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5m;有毒气体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2m。

  k) 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释放源处于封闭式厂房或局部通风不良的半做开厂房内时,除了应在释放源上方设置探测器外,还应在厂房内最高点气体易于积聚处设置可燃和(或)有毒气体探测器。

6、在生产过程中可能导致环境氧气浓度变化,出现欠氧、过氧的有人员活动受限空间或封闭场所,应设置氧气探测器。当相关气体释放源为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释放源时,氧气探测器应与相关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探测器一起设置。

7、GDS应独立于BPCS和SIS。当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探测器联锁回路具有SIL等级要求时,探测器应独立于GDS设置,探测器输出信号应送至SIS,气体探测器联锁回路配置应符合GB/T 50770的有关规定。当气体探测器不直接参与BPCS联锁、SIS联锁,也不参与消防联动时,气体探测器联锁应在GDS中设置。

8、气体探测器的技术性能应符合GB 12358、GB 15322(所有部分)、GB/T 50493、GB/T 20936(所有部分)的要求。

9、报警控制单元的技术性能,除了应符合本文件要求之外,尚应符合GB/T 50493的规定。参与消防联动的报警控制单元应符合。

10、可燃气体探测器、有毒气体探测器、氧气探测器的选用,应根据探测器的技术性能、被测气体的理化性质、被测气体的组分种类和检测精度要求、探测器与现场环境的相容性、现场环境特点等因素确定。

11、可燃气体探测器的测量范围和报警设定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的测量范围应为0~100% LEL。

  b) 线型可燃气体探测器的测量范围应为0~5 LEL·m。

  c) 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的一级报警设定值应小于或等于25% LEL;二级报警设定值应小于或等于50% LEL。

  d) 线型可燃气体探测器的一级报警设定值应为1 LEL·m;二级报警设定值应为2 LEL·m。

12、有毒气体探测器的测量范围和报警设定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有毒气体探测器的测量范围应为0~300% OEL。

  b) 当有毒气体探测器的测量范围不能满足12 a)要求而采用IDLH时,其测量范围上限不应超过30% IDLH。

  c) 有毒气体探测器的一级报警设定值应小于或等于100% OEL;二级报警设定值应小于或等于200% OEL。

  d) 当有毒气体探测器的测量范围不能满足12a)要求而采用IDLH时,一级报警设定值应小于或等于5% IDLH;二级报警设定值应小于或等于10% IDLH。

13、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报警应按照生产单元、储存单元的工艺单元进行报警分区。可燃气体区域报警功能和有毒气体区域报警功能应区别实现。

14、区域警报器的启动信号应采用二级报警设定值。区域警报器的声压级应高于110 dBA,且距离区域警报器1 m处的总声压值不应高于120 dBA。

15、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检测报警信号应送至至少一处24 h有人值守的控制室显示报警;可燃气体二级报警信号、GDS报警控制单元的故障信号应送至消防控制室。

16、控制室内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声光警报器的声压等级应满足设备前方1 m处不小于75 dBA,声光警报器的启动信号应采用综合二级报警设定值。

17、在现场有安装空间的情况下,气体探测器的布点及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气体探测器的布点及安装位置应符合生产单元、储存单元对气体或液体蒸气泄漏的监测要求。

  b) 气体探测器应安装在无冲击、无振动、无强电磁场干扰、易于检修的场所。探测器安装地点与周边工艺管道或设备之间的净空不应小于0.5 m。

  c) 检测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时,气体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应距地坪(或楼/框架地板)0.3 m~0.6 m内。

  d) 检测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时,气体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应在释放源上方0.5 m~2.0 m内。

  e) 检测比空气略重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时,气体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应在释放源下方0.5 m~1.0 m内,且距地坪(或楼/框架地板)0.3 m以上。

  f) 检测比空气略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时,气体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应在释放源上方0.5 m~1.0 m内。

  g) 环境氧气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应距地坪(或楼/框架地板)1.5 m~2.0 m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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